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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余建党、郭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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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2-01 16:30:33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余建党、郭世军:

    本院受理的金宇诉覃保成、蓝园满等14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河市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余建党、郭世军:

    本院受理的金宇诉覃保强、蓝园满等14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河市民一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余建党、郭世军:

    本院受理的金宇诉韦俊扬、蓝园满等14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河市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余建党、郭世军:

    本院受理的金宇诉韦俊兵、蓝园满等14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河市民一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来源: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