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余建党、郭世军:
本院受理的金宇诉覃保成、蓝园满等14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河市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余建党、郭世军:
本院受理的金宇诉覃保强、蓝园满等14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河市民一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余建党、郭世军:
本院受理的金宇诉韦俊扬、蓝园满等14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河市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余建党、郭世军:
本院受理的金宇诉韦俊兵、蓝园满等14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河市民一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