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大化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谢灵俊带领执行局干警奔赴申请执行人所在的学校,第一时间把9万多元的执行款送到申请执行人的手中,缓解事故给这个家庭带来的伤害。
韦某梅系小学一年级学生,2012年11月23日中午放学,韦某梅在爷爷和哥哥的陪同下走回家,途经大化某三岔路口道路时,蓝某和他的儿子蓝某宁正在道路上指挥铲车占道往货车上装木头,因没有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在工人卸下木头过程中,落下的大根木头从铲车掉下来砸对恰好路过此地的韦某梅,造成韦某梅左下肢胫腓骨骨折、左右碾压伤,经司法鉴定评定为9级伤残,蓝某和蓝某宁先后支付了各项费用22529.31元后就再无履行给付义务。无奈之下,韦某梅的法定代理人韦某和秦某为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诉至大化法院。大化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5年7月1日作出判决,蓝某与蓝某宁赔偿原告韦某梅人身损害各项损失98897.43元(减出两被告已赔偿的22529.31元)。判决生效后,蓝某、蓝某宁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两张银行上均有存款可偿还,为解申请人的燃眉之急,执行法官决定立即采取划拨措施,将该笔款项予以扣划。
申请执行人韦某梅家庭困难,事故发生后,已无力在县城上学,便转学到其老家北景镇小学,由于申请执行人残疾,系在校生,父母无力承担车船费,大化法院决定将执行款送上门给申请人。当申请人韦某梅一家接到执行款后,心情激动的一家人笑出了眼泪,并送上锦旗致谢,韦某梅的父亲紧紧握住执行法官的手说到:“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们一直在尽心尽力帮助我们一家追回这笔赔偿款,没有你们,我们家的事就解决不了了,我真是太感动了,谢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