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上午,大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大化县政府、大化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所与覃某、陆某排除妨害一案进行强制执行。县委政法委组织县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等多家单位160人配合执行,大化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谢灵俊亲临现场指挥。
1985年11月25日,某单位与当时的马山县周鹿镇古感村塘洪一、二队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征用其部分土地作修配厂厂区及生活区,随着某单位迁移别地,原来的工作区和生活区少有使用。大化县政府根据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及发展需要,决定收回某单位修配厂厂区和生活区等八宗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某单位与大化县政府于2009年11月16日签订协议,协议书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修配厂办公大楼、宿舍楼随修配厂厂区及生活区宗地一并移交县人民政府。”大化县政府接管后,将该宗地列为大化县政府的储备地块,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覃某系某单位修配厂退休员工,居住在修配厂阅览室,2008年4月9日与塘洪一、二队签订《地皮转让协议书》,约定塘洪一、二队将修配厂厂阅览室地皮转让给其妻陆某,转让费3万元。某单位将修配厂厂区及生活区宗地移交大化县政府后,被执行人覃某以其购买了地皮为由仍居住在修配厂阅览室的瓦房内。大化县政府多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覃某搬迁,覃某拒不搬迁。后大化县政府向大化县法院起诉,要求被覃某立即从居住的某单位修配厂阅览室瓦房搬出,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大化县政府、大化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所。大化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覃某、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现居住的某单位修配厂阅览室瓦房搬出,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大化县政府、大化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所。被执行人覃某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大化县人民政府、大化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所向大化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保障这次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大化法院执行局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专门成立执行指挥组、现场警卫组、执行摄像组、执行机械组、执法监督组、现场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后续处置组等小组。当日8点30分,各工作组全部就位,9点整,在现场指挥长大化法院副院长李春田的指令下,各工作组执行工作有序开展,执行现场没有出现干扰、阻挠执行工作情况。经过1个小时的努力,房屋被清理完毕,并当场移交给申请人,至此,该案执行工作全部顺利结束。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严格依法、文明执行,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全程监督执行,县广电局记者现场全程录音录像,固定执行证据,预防执行争议,为办执行铁案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全市法院执行案件“集中执行月”专项活动起好步开好头,营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