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河市行终字第109号
毛明贱:
本院受理上诉人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被上诉人毛廷非及一审第三人毛明贱、谭丽芳、叶鑫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河市行终字第1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二、驳回一审原告毛廷非的诉讼请求。自公告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预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