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案件基本情况:田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唐某、刁某等人经济损失21813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立案执行后,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手段,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以及邻居、亲朋好友,调查其家庭、房产、车辆等情况,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房屋产权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股票、开办企业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本人现仍在监狱服刑,没有收入来源,案件陷入执行不能。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因刑事犯罪尚在监狱服刑,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属于典型“执行不能”,法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情况,其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案件列入动态管理,待恢复执行条件成熟后依法恢复执行。
案例2:因仅有财产尚未具备执行条件而导致执行不能
案件基本情况:莫某某与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何某某死亡,何某子女将莫某诉至法院。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莫某某赔偿何某的子女何某甲等三人损失共计13509元。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莫某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何某甲等三人向南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敦促其按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各方面进行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考虑到被执行人在家务农,执行法官转向调查被执行人的山地林木,并联系被执行人让其主动报告财产情况,最终确认被执行人有一片林木,但林木尚小无法砍伐出售,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在林木成材后砍伐出售支付申请人赔偿款。 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邻里关系,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经济条件与偿还能力也有所了解,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向双方释法明理,说明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林木成材可砍伐出售再恢复执行。据此,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唯一财产未具备执行条件无法处置,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该案通过调解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并有被执行人承诺待林木成材出售立即履行赔偿责任,即有效缓和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又能使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案例3: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动态管理后得以恢复执行的典型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韦某等9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6个系列案,南宁仲裁委员会于作出的系列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内容为广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韦某等9人违约金共86056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但广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韦某等9人向河池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发现被执行人除有23000元存款外无其他财产,法院依法冻结扣划上述23000元存款并发放给9名申请执行人,经过9名申请执行人同意后,2016年6月9日,河池中院依法终结该系列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向河池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主动支付尚欠9位申请执行人的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至此,本系列案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全部实现。
本系列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进入动态管理,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又恢复执行,最后执行完毕,全部实现了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