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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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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池中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8-10 09:32:31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 12破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韦旗的申请,于2021年5月21日裁定受理河池市宜州区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8月2日指定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根据工作进度安排,通达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通达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场申报地址:广西河池市宜州区车江路天成国际A栋505室;联系人:莫荟,18276829894;吴啸虎,18977282727。邮寄申报地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A座10楼,收件人:通达公司管理人,电话:19167040860。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通达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通达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10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以网络会议的形式(如有变更,另行通知)召开通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河池中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