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月朗、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诉洪良成、陈月朗、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2021)桂12民终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改判洪良成对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名下位于南丹县城关镇丹东路“南丹·百舜建材城”一层1A23号商铺等19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后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受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